高院法官分析,亞東醫院心理醫師案發一年多後,於2015年1月曾替少女再做一次精神鑑定,結果發現少女「不排除有誇大症狀之fake-bad反應」,換句話說,少女或許沒有想說謊,但有反應過度、講話誇大的習慣。
作者: 林萬億, 劉燦宏 等著
高院認為,地院一審之精神鑑定報告、測謊報告都對舅舅不利,但根據主客觀事實,不能不懷疑舅舅是否確實性侵原告少女。依照現代立憲主義國家不應輕易動用刑事制裁,因此根據無罪推定而撤銷原判,改判舅舅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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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根據外曾祖母與少女的通話紀錄,當外曾祖母詢問是否真的被舅舅性侵?少女竟回應:「沒有啦!是爸爸要我告的啦!」結果傳來她被父親毆打的聲音,痛斥:「為何又要說謊?」
身心障礙者是人,不應該被「案主化」成為「病人」。不論是肢體、智能、感官或是情緒,都有權力控制其自身的生活權利。因此,身心障礙者有權完整地參與社會、融入社會,這就是身心障礙者作為獨立個體的人權。不論是教育、就業、社區生活、公共服務利用上,身心障礙者都有權利要求社會無歧視的包容。
身心障礙者福利的獲得,除了部分須經由資產調查才能請領的補助費用外,皆是憑著身心障礙手冊即可獲得,這種不問需求與資源配置優先性的服務提供方式,必然排擠其他福利與服務的提供,更影響了真正有需求的身心障礙者適足使用各種服務的機會,實有違公平正義的原則。是以在整體社會福利資源有限的情況下,如何合理地讓社會各個不同的弱勢族群共享社會福利資源,成為政府與身心障礙福利領域的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的共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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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真愛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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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少女指控接連遭父親和舅舅性侵。(圖/pakutaso,示意圖,與本文當事人無關)
但舅舅因測謊未過、一審被地方法院判處有罪,他堅持自己沒罪,僅感慨少女從小就很難管教,常因小事發脾氣,所有親友都不想接近她。高等法院勘查發現,少女幼時的住處格局不大,當時住了5個人,晚餐時間如果遭舅舅性侵,少女只要呼救,就會有人聽到,因此難以想像舅舅冒著高風險,性侵當時年幼的少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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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地院一審時因找來精神科醫師作證,認定被害人遭舅舅性侵後,對性活動就來者不拒,「性侵的創傷症候群的反應通常是兩個極端,一個是從此拒絕任何性的活動,另一種是從此性的活動來者不拒,我認為被害人是後者。」但高院法官認為,專業鑑定人只能輔助法院認定事實,而不是如法官一樣參與評價。
台北市一名國中少女在外交10幾個男友,與2男發生性關係,被父親發現懷孕後帶去醫院墮胎,她卻在臉書上向親生母親、姨婆等親友泣訴父親不滿她懷孕墮胎,多次「懲罰」性侵她洩慾,還指控自己遭舅舅性侵。地院、高院審理,認為少女前後說法不一,根據無罪推定原則,判父親不起訴、改判舅舅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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